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》文件要求,加强门(急)诊就医管理,现对医保患者代开药管理制定如下规定:
一、代开药适用范围
参保人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,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、长期卧床等原因,不能到医院就医时,可由参保人家属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。
二、对代开药人员的要求
参保人家属须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和社保卡)、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(或出院诊断证明),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代开药。
三、对接诊医生的要求
1.参保人员家属代开药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,按规定查验社保卡等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凭证。根据患者既往就医情况,因病施治、合理用药和治疗,每次门诊开药量不超过一个月。
2.接诊医生就对符合代开药的进行登记,登记本需准确填写,内容不漏项,定期上交医保办备上级检查。
3.发现冒名就医行为应及时制止或报告医保办,由市、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按照《社会保险法》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四、其它规定
根据(京医保发【2007】55号文件)规定,代开药连续开药量不应超过三个月,三个月后参保人员应到医院进行复诊,以便医生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。
北京朝阳糖尿病医院
2022年5月修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