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国政协委员 王执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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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人民网 2008.03.12
一、提案的背景阐述及缘由分析:
流行病学统计表明:青少年糖尿病发病人数每年以10%的速度增长。过去只在成人才患有的2型糖尿病,正向儿童青少年蔓延。目前,青少年糖尿病患者达250 万人左右,关爱这些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、工作和学习,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,对于我国青少年事业发展与进步,以及构建和谐社会,有着重要意义。为此,建议修改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(下称意见)中部分不适当的条款、以保护糖尿病患者接受高等教育的权益。
1、青少年糖尿病患者所面临的实际问题。糖尿病是一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,是一种终生性疾病,但只要经过科学防治,糖尿病患者一样可以享有长寿和高质量的生活。由于长期糖尿病科普工作不够, 人们存在一些认识误区,认为一旦患有糖尿病,就会丧失学习和工作的能力,并因此对糖尿病人产生歧视心理。
2、我国现行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存在的不足和疏漏。现行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规定:严重的代谢性疾病学校不予录取,该条款就把一些本可上大学的糖尿病患者拒之大学门外,剥夺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,对他们的身心成长和未来发展造成重大影响。
如山东中医学院就发生将糖尿病学生退学的事情。虽然该学生身体状况可以胜任学校学习和生活,但学校依据《意见》中的规定,还是将该学生退学。我们认为,学校的做法是不妥当的,国家教育部意见中的某些条款也是不完善和不严谨的。这种不妥当、不科学甚至错误的规定,使经过十几年努力考上大学的糖尿病学生,失去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,对他们脆弱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,加重了他们的病情发展。在英、美、欧洲等国家,糖尿病青少年也很多,但政府、社会和学校不仅没有歧视他们,反而还利用各种机会、各种形式鼓励和支持他们积极向上,奋斗学习,不仅给他们提供平等的学习和就业的机会,而且为他们创造更多便利的学习机会。我认为,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去思考和借鉴。
《意见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缺少科学严谨的方法和步骤,对严重内分泌疾病(包括糖尿病)没有明确界定。实际操作中,轻度和中度的概念不清楚,缺乏操作规范和细则,导致一些轻度糖尿病患者也不能够上大学。一些医学专家和患者长期呼吁解决这个问题,但至今无果而终。
3、《意见》中条款与《宪法》和《教育法》精神相违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33条: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,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《教育法》第九条:公民应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。糖尿病人也是国家公民的分子,应有受教高等教育的权利。把本来可以胜任大学学习的糖尿病考生拒之大学门外,违背《宪法》和《教育法》精神,有失社会公平。影响着青少年的事业发展。
二、对《意见》中该条款的修改意见和工作建议:
第一、我们呼吁由教育部和卫生部及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,对陈旧的、不适应形势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改,使该条款具备科学化和合理性,体现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。让符合条件的糖尿病考生能接受高等教育。
第二、建议由权威机构对严重的代谢性疾病(包括糖尿病)的定义和概念,实行解读和说明,并制定出相关的细则和标准,以便在招生体检中有效操作。
第三、高等教育机构不应歧视糖尿病学生,要积极地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。在糖尿病学生就学期间,在学习、体育、医疗、生活等方面同便利的条件。